德州市民政局慈善总会 成立于2006年10月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德州市慈善总会(证书编号:鲁N0096法定代表人:刘治温)经德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 接收捐赠账户: 帐号名:德州市慈善总会 帐号:713010006003800000824 开户银行:德州市商业银行德兴支行 联系人:卢世珍、刘妍妍 电话:2687589 传真:2687210 德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德州市慈善总会(英文名:De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DZ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山东·德州。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德州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弱势群体,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德州市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高级顾问、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于2006年7月31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德州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州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德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德州市慈善总会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 2.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600万元。 4.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创始资金3万元或1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自愿捐赠5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理事;自愿捐赠1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常务理事;自愿捐赠2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副会长;自愿捐赠30万元以上人民币、等值外币或实物者,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本会荣誉会长。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本会设专项资金 1.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德州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4.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5.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6.凡自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审查批准成为义工、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开展活动。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发给捐赠证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或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本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5.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7.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的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 2.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3.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的资金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须的慈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 4.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等,从捐赠款利息、会费、政府和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的专项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本会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组织实施。 2.慈善资产的支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常务副会长审签。 第十条 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1.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账、明细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按国家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德州市慈善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德州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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